作者:海联天

学术不端问题近年来备受关注,从教育部明确的七类学术不端行为,到科技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的《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》,再到中央网信办对涉学术论文买卖违法违规账号的专项整治--10——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。然而,在“零容忍”的高压态势之下,有一类人正承受着双重伤害:他们付出了真金白银,却未能换来论文发表;他们本是诈骗受害者,却可能面临与抄袭剽窃者同等的学术惩戒。他们是那些被非法学术中介诈骗钱财、论文最终未能发表的学人。对于这些人,我们应当给予宽恕。

一、“代发”不等于“代写”

当前的政策和舆论往往将“代写”与“代发”混为一谈,统称为“论文买卖”。然而,两者有着本质区别。代写,是请他人代替自己完成学术创作,论文的思想、数据和文字均非出自本人之手,这直接违背了学术研究的最基本伦理——研究成果必须由研究者本人完成。代发则不同:论文是本人撰写的,只是由于种种原因,正常的投稿渠道不通,才不得不求助于中介机构代为投递。论文的智力劳动是真实的,学术贡献是真实的,只是发表渠道出了问题-。

有中介机构声称拥有“独家发刊资源”,与各期刊杂志社建立内部投递渠道,“非关系稿不会被期刊录用”-13-32。这意味着,没有通过中介渠道投递的论文,即使质量再高也可能被拒之门外;而通过中介运作的论文,即使质量平平也能顺利发表-33。在这样的现实面前,一个青年教师、一个基层医生、一个高职院校的讲师,面对核心期刊对作者职称、学校层次的隐性歧视,面对“大佬”垄断的学术资源,他们选择寻求中介代发,与其说是道德沦丧,不如说是制度性困境下的无奈之举-。

二、他们是受害者,而非共谋者

这些学人支付了少则数千、多则数万的费用,满怀希望地等待论文发表,等来的却是中介的失联、期刊的拖延,以及最终的石沉大海-。有中介机构一年运作18万篇论文、获利8000万元-13——这笔巨款的每一分,都来自那些在学术评价压力下走投无路的学人。他们是诈骗犯罪的直接受害者。

然而,按照当前“一刀切”的学术不端处理方式,这些被骗的学人一旦被查实曾通过中介投稿,就可能与抄袭者、剽窃者、代写者一样被列入学术诚信黑名单,面临职称被取消、项目被终止、学术前途被断送的命运。而真正实施诈骗、攫取巨额利益的中介,却可能换个马甲继续经营-23。这公平吗?一个被诈骗钱财的人,反过来还要为自己的被骗行为付出学术生命的代价——这无异于二次伤害。

三、分类处理,让惩戒精准指向真正的黑手

学术不端的惩治应当体现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。严重学术不端行为——造假、抄袭剽窃、通过中介代写——应当从严处理,从行政、行业、法律三方面全面追责。但“仅因发表渠道受阻而通过中介发表”的情况,与上述行为有本质不同。这类学人撰写论文的学术劳动是真实的,只是正常的发表通道被制度性堵塞。对于他们,应当以惩治学术中介为主,对学人本人则以教育引导为主、宽容处理为辅-。

更值得关注的是,这类中介本质上涉嫌诈骗犯罪,涉案金额巨大。支持被骗学人举报学术中介、追回被骗款项,不仅是在保护个体权益,更是在斩断灰色产业链-23。如果我们将被骗学人与中介一锅端、一并处罚,就等于切断了举报中介的动力来源——受害者不敢举报,中介便更加有恃无恐。

结语

学术诚信不容亵渎,但惩戒的刀锋应当指向真正的黑手——那些组织造假、串联交易、攫取暴利的非法学术中介,而不是那些在制度夹缝中挣扎、最终被骗的无辜学人。宽恕他们,不是纵容学术不端,而是对过罚相当原则的尊重,对分类处理理念的践行,对学术生态客观现实的清醒认知。唯有如此,我们才能在净化学术空间的同时,不误伤那些值得同情的受害者,也才能真正调动起举报中介、斩断产业链的积极力量。